江苏百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江苏百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705号
原告:***,男,1954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江苏百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扬子江大道**。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div>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江苏百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钱凯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张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