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3179号
原告:***,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海鹰路6号院北京总部国际2、3号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郜春海。
第三人:北京匡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D座13层1301。
法定代表人:胡雨岚。
原告***与被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第三人北京匡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