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9467号
原告:***,男,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壡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智成北街3号院交控大厦1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郜春海,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匡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D座13层1301。
法定代表人:胡雨岚,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匡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魏亚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柳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