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0671号
原告:***,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壡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郜春海。
第三人:北京匡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胡雨岚。
原告***与被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匡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 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颖奇
书 记 员 王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