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7055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娟,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壡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智成北街3号院交控大厦1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郜春海。
第三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D座13层1301。
法定代表人:胡雨岚。
原告***与被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英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海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