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7055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娟,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壡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智成北街3号院交控大厦1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郜春海。
第三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D座13层1301。
法定代表人:胡雨岚。
原告***与被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英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海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