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8975号
原告:绿盟(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秀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志云,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绿盟(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蕾,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绿盟(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绿盟(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21年7月1日,原告绿盟(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绿盟(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盟(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彭 超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再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