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23民初3159号
原告:绿盟(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5号(游乐园内)二层22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弘高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绿盟(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弘高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2022年12月28日,原告绿盟(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绿盟(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4160元,由原告绿盟(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