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燎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燎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康辉灯具有限公司、宁波康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民初40号
原告:宁波燎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南区来雁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康辉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湖东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康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湖东后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军,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燎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康辉灯具有限公司、宁波康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宁波燎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燎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宁波燎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毛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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