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杰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伟朋建筑器材租赁站、***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488号
申请人:献县伟朋建筑器材租赁站
投资人人:侯美丽
被申请人:***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凯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
申请人献县伟朋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陆吉平、***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591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合计666172.73元或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查封价值为不足666172.73元部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姚长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