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杰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飞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4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飞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94864382K。
法定代表人:冯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新洁,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涛,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天津市河**金旭园33-1-2404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MA05P6J80G。
法定代表人:白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伟,天津玖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飞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26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用,且其已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故按其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飞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河南飞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飞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2元,减半收取3301元,由上诉人河南飞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邓先理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显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