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杰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同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2890号
原告:***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金旭园33-1-2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MA05P6J80G。
法定代表人:白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同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刘寨镇云岩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3X7LT613。
法定代表人:李东晓,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同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曲继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