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74民终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信国际二号综合楼5层京东云(大同)电商生态产业园51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惠济区文化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33-1-24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28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7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方
审 判 员 耿 瑗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