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4民初183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5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33-1-240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