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4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瑞,天津王玉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贝斯特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安达工业园区立达街**。
法定代表人:王申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苗,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清,天津双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天津市贝斯特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3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34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诉人天津市贝斯特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郝 真
审判员 武耀明
审判员 解 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倪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