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贝斯特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天津市贝斯特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特13号
申请人:天津市贝斯特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安达工业园区立达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王申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权,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清,天津双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系**之妻),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人天津市贝斯特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市贝斯特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273-1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双方已经就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273-2号裁决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涉及同一事实。
**称,请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查查明: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双方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分别作出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273-1号仲裁裁决、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273-2号仲裁裁决。同时,天津市贝斯特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已就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273-2号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的两份裁决,均涉及双方劳动者争议的同一基础事实的认定以及同一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现天津市贝斯特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又因不服非终局裁决,已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该终局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273-1号裁决。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贝斯特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田 雷
审判员 王同顺
审判员 李 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底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