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贝斯特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山东汇久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天津市贝斯特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3011号
原告:山东汇久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南首西五路东4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1971242C。
法定代表人:巴洪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卫恒,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贝斯特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安达工业园区立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613657X6。
法定代表人:王申贵,总经理。
原告山东汇久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贝斯特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汇久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久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天津市贝斯特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已将服务费支付至法院账户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久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0元,财产保全费1460元,由原告山东汇久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保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