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贝斯特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天津市贝斯特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966号
原告:天津市贝斯特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安达工业园区立达街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613657X6。
法定代表人:王申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清,天津双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市贝斯特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天津市贝斯特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尚未结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薛思萍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