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汉山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朗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3民初2857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青岛朗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兴阳路308号办公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50329615F。
法定代表人:李小龙,经理。
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B座20层20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9149K。
法定代表人:杨鹤峰,董事长。
被告:铁汉山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新秀路瑞思国际大厦3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64880M。
法定代表人:熊圣洲,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铁汉山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朗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王丽婷
审判员  冯利敏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家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