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1314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胜,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铁汉山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山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新秀路瑞思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64880M。
法定代表人:熊圣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有云,广州商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铁汉山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在庭审结束后,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16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春香
书记员赵竟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