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17030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铁汉山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新秀路瑞思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6488M
法定代表人:熊圣洲。
被告:贵州黔南中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开发区龙山道三和花园**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55374238K
法定代表人:王剑。
原告***诉被告铁汉山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黔南中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57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艳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袁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