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21民初1151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铁汉山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新秀路瑞思国际大厦3002号。
法定代表人:熊圣洲,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铁汉山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言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