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汉山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铁汉山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广安承平港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03民初1458号
原告:***,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铁汉山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新秀路瑞思国际大厦3002号。
法定代表人:熊圣洲。
被告:四川广安承平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奎阁园区临港大道D段1号。
法定代表人:姜杰明。
原告***与被告铁汉山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广安承平港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升超
人民陪审员  张国辉
人民陪审员  游世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