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3民初672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临朐县。
被告:青州市万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新创宜佳商贸城D5-2-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F1PWB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B座20层2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9149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铁汉山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新秀***国际大厦3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6488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州市万泰劳务有限公司、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铁汉山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