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铭晨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铭晨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4474号
原告:项永胜,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保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铭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桦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7XBM66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项永胜诉被告杭州铭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项永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项永胜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永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525元,由原告项永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