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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2民初3130号之一
原告:桐庐久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88号商务区桦桐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李潮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鑫,浙江**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121号汇丰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桐庐久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晨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8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庐久友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桐庐久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8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均由原告桐庐久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亚琴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