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明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76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上海明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735097M,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西路188昊**楼**。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住濮阳市华龙区/div>
被告邢张,男,汉族,成年,住,住濮阳市华龙区/div>
原告***与被告上海明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于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燕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