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明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787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上海明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西路188号1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735097M。
法定代表人:吴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邢张,男,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明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