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76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联系。
被告:上海明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西路188号1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735097M。
法定代表人吴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联系。
被告:邢张,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联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明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方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苏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