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民初4417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男,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西路188号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市龙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新村九龙湾1幢商铺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明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龙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申请缓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