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1649号
原告:上海明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73509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449893924。
代表人:***。
本院2024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明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查明,虽然被告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宁波保税区华能大厦410号,但上述地址并无人员办公,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宁波市鄞州区宁中路426号、**北路371号甬商紫荆汇办公楼24楼-1-2-3-4、25楼-2-3。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被告住所地应为宁波市鄞州区,不在本院辖区,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