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蒙拓农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蒙拓农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02执2125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蒙拓农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刘忠舍,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超,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
呼伦贝尔市蒙拓农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蒙拓农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702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81.67元,执行费126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11月10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经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和传统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土地、无收益类保险、无住房公积金、无社会保障金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查找线索。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短信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回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 永 斌
审判员 梁乌力吉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雪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