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蒙拓农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蒙拓农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02执2116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蒙拓农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刘忠舍,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
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市蒙拓农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70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8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年利率2.1%的4倍计算,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货款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45.37元。执行费111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1月11日、12月8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1月17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土地、收益类保险、社会保障金、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2020年11月17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 永 斌
审判员 梁乌力吉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