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蒙拓农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蒙拓农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宛永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0702民初3831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蒙拓农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哈克镇原哈克牧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呼伦贝尔市蒙拓农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拓农机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拓农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拓农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所欠货款340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6539.18元,共计346539.1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书,被告向原告购买单价为69000元,型号为9YG-1.3的圆草捆打捆机5台,总价340000元;购买单价为25000元,型号为9ZCL-9的指盘搂草机一台,价款25000元,总价款合计37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首付价款30000元,现尚欠340000元没有支付,于是向原告出具借条二份,一份表明欠款340000元,一份表明欠款利息6539.18元,并由被告签字。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违不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无辩论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购销合同书、借条的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因买卖合同关系尚欠原告货款及利息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被告***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7日,蒙拓农机公司与***签订农机购销合同书,***向蒙拓农机公司购买圆草捆打捆机、指盘搂草机,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70000元。合同签订后,***提货时交货款30000元,现尚欠340000元至今未付。2017年12月7日,***因拖欠货款一事为蒙拓农机公司出具借条,承诺偿还欠付的货款340000元及支付利息6539.18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农机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出卖并交付农机的义务,被告也应当履行按照约定偿还全部货款及利息义务,现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支持其全部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呼伦贝尔市蒙拓农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40000元及利息6539.18元,合计346539.18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