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新0104执40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0104民初99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6471.0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9647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含人行)、2020年2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投资、证券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等信息,车牌号为:×××号、×××号,上述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12日)。 3、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查询被执行人在乌鲁木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记录。 4、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将限制消费令并予以发布。 5、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20年4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李国华 审  判  员   吐尔逊
书  记  员   景亚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