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开远市明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云2502执414号之四
本院在执行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开远市明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开远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云25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8167.98元。 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8年8月11日、2020年1月4日、3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云G×××××号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得款55200元,支付车辆评估费3500元,余51700元,由(2018)云2502执414号案件和(2017)云2502执193号案件按比例进行分配,申请人分配得款554元。2018年5月11日,本院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开远市,面积534.02平方米,已依法予以查封。被执行人的生产用房等财产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查封。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云南开远市明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堃 审判员 白 滔 审判员 普志国
书记员 谭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