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业石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财保75号
申请人:上海中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4幢-432。
法定代表人:黄振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385号3幢601、602、603室。
法定代表人:唐松虎。
申请人上海中业石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现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中业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上海中业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