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3972号
原告:通州区平潮镇固恒石材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汇晟建材市场石材二区C7-8-2。
经营者:杨猛,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想彬,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刘自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通州区平潮镇固恒石材厂与被告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通州区平潮镇固恒石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通州区平潮镇固恒石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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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茅建中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夏晓燕
书 记 员 夏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