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泽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4013号
原告:上海泽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明城路1088弄7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谢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开贤,上海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倩,上海旁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385号3幢601、602、603室。
法定代表人:刘自厚,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泽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泽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455,439.33元,并赔偿以4,481,497.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6日起、以2,014,667.8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以355,529.6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6日起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LPR加50%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将其承包的融创海棠湾壹号项目一期大区室内精装修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谢进班组,谢进班组作为三班组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协议》),合同暂定总价1,70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建设单位与被告解除合同,被告撤场,导致原告被迫随之撤场。2019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就工人工资签署结算协议,双方于2020年6月13日完成了现场施工工程量、甲乙供材料、剩余工具的收方确认工作。但双方对工作量的定价和零星工具的定价以及结算总价存在争议,多次沟通无效,不得不提交法院居中处理。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劳务合同纠纷属于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四级案由,故本案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当事人均在上海,当地诉讼符合诉讼效率和诉讼效益原则。
被告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第四条约定,被告以双包的性质将项目的精装修工程整体分包给原告,并非劳务部分的分包,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由项目所在地法院即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厘清本案的案由是确定本案管辖权的基础。原、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被告将融创海棠湾壹号项目一期大区室内精装修工程以双包性质分包给原告,合同暂定总价1,700万元,被告提取16%作为管理费,原告自负盈亏,被告根据其与业主的施工大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同步、同比例付款。根据上述约定内容,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原告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本院认为,作为民事案由的劳务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一般基于雇佣合同产生,故本案不符合劳务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因此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建设工程项目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亚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