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昊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542号之一
原告: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刘自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波,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李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东路215弄4号303。
法定代表人:颜晟,总经理。
原告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保全费3,444元,由原告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婕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 越
书 记 员  丁超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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