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6809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志邦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张楼村。
经营者:田中涛,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玲,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红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聊郑路张炉集镇镇医院东邻100米107-10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马孟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龙海风情小镇起步区L9-2商业A室。
法定代表人:钟连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艺科,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三亚市。
被告: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385号3幢601、602、603室。
法定代表人:唐松虎,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建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虹桥街道桃坞路89号莘园大厦451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志邦机械配件厂与被告聊城红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建平新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志邦机械配件厂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志邦机械配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志邦机械配件厂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陈玉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珊珊
书 记 员 周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