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542号
原告: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3380号虹桥总部2号C栋7楼。
法定代表人:刘自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波,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李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东路215弄4号303。
法定代表人:颜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上海昊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4,73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昊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4,733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张 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越
书 记 员 丁超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