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8975号
申请人:上海微龙建材经营部,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叶新公路5669弄59号。
投资人:朱星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金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385号3幢601、602、603室。
法定代表人:唐松虎。
申请人上海微龙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上海微龙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130.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130.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25.65元,由申请人上海微龙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晓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晶
书 记 员 杨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