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第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7428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80号卓达院士大厦*****************8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敬前成,男,*****************1966年*****************5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迎宾路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单位法律事务部职员。

原审第三人保定市第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三丰中路1261号。

法定代表人石建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志学,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敬前成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原审第三人保定市第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8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上诉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上诉人敬前成之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原审第三人保定市第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范志学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起诉称:***带领工人对乾荣世纪公园工程进行了施工,但部分劳务费、误工费被告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敬前成在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作为被告的住所地及本案涉诉工程所在地分别在四川省仪陇县、河北省高碑店市,请求将案件移送到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或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敬前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敬前成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敬前成的上诉理由为,本案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关系,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应被列为被告,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所在的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原审被告之一。一审法院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并无不妥。原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敬前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敬前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妮*****************
代理审判员*****************   ***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文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