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1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钢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怀庄7号。
法定代表人华超,经理。
被执行人泊头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燕冲,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钢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泊头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9民终587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庆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