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2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正兴机械制造厂,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武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泊头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德阳市正兴机械制造厂与泊头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泊头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土地和银行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上述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泊头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泊头工业区的房屋(房产证号:350849)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泊头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泊头工业区的土地(土地证号:350849泊企事2012第103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泊头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