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唐山冀东发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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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财产(包括DVTM1250*55,12.5米立车一台、CK5268立车、C5250立车、C5240立车、CQ5280立车、C534J立车及CQ61100卧室车床设备)予以保全,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泊头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唐山冀东发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财产(包括DVTM1250*55,12.5米立车一台、CK5268立车、C5250立车、C5240立车、CQ5280立车、C534J立车及CQ61100卧室车床设备),查封期限一年,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查封期限内不允许办理转让、质押、毁损、变卖等相关的手续。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泊头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