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428执保1065号
申请人:德州贝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担保人:***,男,1990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申请人德州贝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德州贝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处的镀锌板风管生产线二套、等离子切割机二台、布袋除尘器一台、剪板机一台、折弯机二台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银行存款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贝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12月3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在德州贝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处的镀锌板风管生产线二套、等离子切割机二台、布袋除尘器一台、剪板机一台、折弯机二台。
至此,对被申请人***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428执保1065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