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贝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德州贝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8财保499号 申请人:德州贝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担保人:***,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申请人德州贝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德州贝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处的镀锌板风管生产线二套、等离子切割机二台、布袋除尘器一台、剪板机一台、折弯机二台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银行存款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贝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德州贝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处的镀锌板风管生产线二套、等离子切割机二台、布袋除尘器一台、剪板机一台、折弯机二台; 二、冻结担保人***银行存款51000元。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申请人德州贝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立案后根据裁判结果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