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贝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秦皇岛天河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德州贝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91民初2943号
原告:秦皇岛天河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顾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德州贝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秦皇岛天河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贝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天河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天河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皇岛天河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