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尚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河北尚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36民初516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被告:河北尚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阳光南大街46-4号。
***与河北尚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康宁